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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劳动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
苏劳社督〔2006〕4号
2006-12-15

索 引 号

550232674/2006-00376

分 类

社会保障

发布机构

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

发布日期

2006-12-15 00:00:00

名 称

关于转发《劳动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
文 号

苏劳社督[2006]4号

关 键 词

企业年金

内容摘要

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要求

时 效

关于转发《劳动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
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、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;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:

现将劳动保障部、人民银行《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[2006]40号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省实际,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一、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账户(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)、投资管理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。

二、《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》统一由省劳动保障厅签发,各市、县劳动保障局不得越权签发。

三、开户银行应按照劳社部发[2006]40号文件要求,对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账户和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开设、变更和撤销进行严格的审核,手续不全的开户银行不得受理。

四、劳动保障部首批资格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共6家,为《通知》对照表的序号1-6;投资管理人共15家,为《通知》对照表的序号7-21。

五、经劳动保障部授权,省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托人、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执行劳社部发[2006]40号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二○○六年十二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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